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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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并自被保险人确诊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您无需再交纳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保险公司首次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确诊日之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对应日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按照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 附加合同“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附加合同“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发病并被确诊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主合同效力终止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直至附加合同“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