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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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则保险公司除按2.4.1条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外,还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其中一项以上特定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