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两全保障产品,主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期满也可领取保险金,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返还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内因疾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返还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因疾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两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将无息返还累 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 效两年后因疾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 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 若在合同生效两年内因疾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将无息返还累 计已缴纳的保险费予;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两年后 因疾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全残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满期日零时止。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多少钱

30周岁的马先生,投保了一份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至尊保障计划一,年缴保费1,976元(其中主险海康「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1,860元,海康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5元、海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41元),缴费10年,享有保障为:意外身故8万元,意外烧伤保险金1万元,意外医疗补偿金3000元,40岁可领取2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0-6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顶梁柱」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2年内疾病身故,领取已交保费)

全残

基本保额×2

(保单生效2年内疾病全残,领取已交保费)

满期金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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