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 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予被保险人,合同效力终止。 |
保障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零时止。
如果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