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将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每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其后的每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将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直至保险合同期满,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任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上述“身故保险金”期间内身故,则我们将“剩 余保险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份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已 经身故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领取而实际未领取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处理。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 若在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将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2. 若在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每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其后的每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生存,则将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按照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直至保险合同期满, 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交费期满前 |
已交保费 |
交费期满后 |
年度基本保额×50% (身故后由受益人,每年领取一次,至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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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交费期满前 |
年度基本保额×5% (每年领取一次) |
交费期满后 |
年度基本保额×50% (每年领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