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全面两全理财保障,年年领取保险金,针对身故提供保障,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我们将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每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其后的每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将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直至保险合同期满, 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任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上述“身故保险金”期间内身故,则我们将“剩 余保险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份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已 经身故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领取而实际未领取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处理。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下列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 若在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将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效力终止。 2. 若在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每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其后的每个保单 周年日零时生存,则将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按照合同约 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直至保险合同期满, 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约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海康「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交费期满前

已交保费

交费期满后

年度基本保额×50%

(身故后由受益人,每年领取一次,至期满)

生存金 交费期满前

年度基本保额×5%

(每年领取一次)

交费期满后

年度基本保额×50%

(每年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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