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连续投保,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的,其在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我们就超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部分,我们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内,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列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所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使用限额为限。我们对您同一保险期间所累计给付的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部分且符合约定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对应的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由您于投保时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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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连续投保,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或门急诊治疗的,其在住院或门急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我们就超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部分,我们在约定的给付范围内,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公共保额医疗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2、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它附属品之装配;
1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17、被保险人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18、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挂床等治疗。
投保年龄:18-60周岁
缴费方式:趸缴
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共保额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观察期可约定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患遗传性疾病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等;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等;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等;康复医院、联合诊所等治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自费药品等;在非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