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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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按身故当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15 倍一 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2.5.1 条的“身故保险金”外,还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康先生,40周岁,投保了海康[串串红]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缴费100000元,保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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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流产、分娩、细菌、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加高风险运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