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其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补偿金给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高给付,以事故发生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实际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我们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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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补偿金 |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1.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公费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补偿后的医疗费用余额扣除被保险人从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等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10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2.如果被保险人既没有获得公费补偿,也没有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我们按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等所取得的任何赔偿后的90% 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脊椎间盘突出症;
2.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获得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获得公费及社会医疗保险补偿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导致的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