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它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部分且符合约定给付范围的费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加投可选保险责任的一项或几项。
基本保险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我们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通过我们授权的救援服务机构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安排就医
2)住院医疗
3)紧急转运
4)家长陪同住院或住宿
5)运送回国内常驻地
6)安排同行直系亲属返回
7)安排直系亲属探视
(二)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我们在当地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且累计给付金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转送回国内常驻地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内常驻地
3)就地安葬
可选保险责任
(一) 紧急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二) 紧急牙科医疗保险责任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紧急救援医疗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我们根据 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
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我们在当地法律允 许的前提下,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方式之 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且累计给付金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 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 被保险人受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病所致;
11.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紧急牙科医疗保险责任指明赔付的除外);
12.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3.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14. 妊娠、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以上原因导致之并发症,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避孕,节育及绝育手术;
15.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
16. 被保险人挂床治疗;
17. 被保险人到达保障区域内国家和地区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相关的治疗;
18. 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后接受的非紧急医疗;
19. 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我们或救援机构授权的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后再进行的住院的费用;
20.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21. 对因健康原因被医生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保险事故;
22. 对于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被保险人前往被保险人国籍所在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者地区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23. 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者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
24. 在山区、海上、沙漠、丛林或者类似的偏僻的地方进行搜寻及援救被保险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从船只或者海上撤离到岸边的空中或者海上搜寻费用;
25. 宗教仪式或者鲜花、遗体美容、服饰等费用;
26. 被保险人的任何活细胞冷冻储藏、培植、再培植、实验性治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7. 对于救援机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延误,我们对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缴费方式:趸缴
保险期间:一年及一年以内
最低投保人数:不得低于5人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紧急救援医疗 | 实际费用 | |
遗体或骨灰处理及运送 | 实际费用 | |
可选责任 | 紧急门诊医疗 | 实际费用-免赔额 |
紧急牙科医疗 | 实际费用-免赔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等;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等;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等;妊娠、流产、分娩等;任何康复费用等;美容整容、包皮环切等;挂床治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到达保障区域内国家和地区前已患疾病等;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不宜旅行的人执意旅行导致的伤害;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者地区;搜寻及援救被保险人而发生的费用;宗教仪式或者鲜花、遗体美容、服饰等费用;任何活细胞冷冻储藏、培植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