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保险利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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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的等待期内(含约定的等待期最后一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至确诊日后约定的生存期的最后一日的零时仍然生存(确诊日的次日为生存期的第一日),我们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