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守护天使」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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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经给付的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零时仍然生存,则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范围
暂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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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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