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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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身故金: (1)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和(基本保额对应现价+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价)取大值。 (2)已满18周岁,未满71周岁: (2.1)计划一、计划三:(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和已交保费×比例取大值。 (2.2)计划二、计划四:(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和已交保费×比例取大值。 (3)已满71周岁: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和已交保费×比例取大值。 2、全残金: (1)未满18周岁: (1.1)计划一、计划二:无全残金。 (1.2)计划三、计划四:已交保费和(基本保额对应现价+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现价)取大值。 (2)已满18周岁,未满71周岁: (2.1)计划一、计划二:无全残金。 (2.2)计划三:(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和已交保费×比例取大值。 (2.3)计划四:(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和已交保费×比例取大值。 (3)已满71周岁: (3.1)计划一、计划二:无全残金。 (3.2)计划三、计划四:(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和已交保费×比例取大值。
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