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教育年金 |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周岁,且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约定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教育年金。 |
生存年金 |
自合同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关爱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
养老关爱金 |
自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关爱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现金价值,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