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或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的;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八)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因其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一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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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所界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女性特定疾病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 于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所界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女性特定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医院初次接受附加合同所界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女性特定手术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于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医院初次接受附加合同所界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接受附加合同女性特定手术列表内所界定的女性特定手术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