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3.3.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因下列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3.3.2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非法搭乘交通工具,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五)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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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一)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对应给付比例。 2、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交费期满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最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当年度保险金额。 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点五年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5%)。 2、以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对应给付比例。 3、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对应给付比例为: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年龄达七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合同总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