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泰惠选医疗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疾病医疗、住院津贴、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我们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 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二)药品费;(三)材料费;(四)医生费(诊疗费);(五)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六)检查化验费;(七)治疗及手术费用;(八)转运费;(九)器官移植费;(十)骨髓移植培养费用;(十一)翻译费;(十二)再造手术费用;(十三)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于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


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我们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该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交通费用指:

1)往返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住所或者医疗机构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往返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的飞机或者火车费用;

3)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宾馆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行程安排变更以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行程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


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我们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住宿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住宿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


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幸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埋葬或安置地点,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我们给付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

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包括:

1)进行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当地进行防腐处理或者火葬以及办理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或者骨灰最小尺寸的灵柩或者骨灰盒;

3)遗体或者骨灰从其所在地到达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埋葬或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盒的运送费用,购买墓地、鲜花、花圈,雇请乐队、礼宾、礼炮,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且医学必需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 (一) 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二)药品费;(三)材料费;(四)医生费(诊疗费);(五)护理费及门诊服务费;(六)检查化验费;(七)治疗及手术费用;(八)转运费;(九)器官移植费;(十)骨髓移植培养费用;(十一)翻译费;(十二)再造手术费用;(十三)治疗直接并发症的费用。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于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的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合同保险期间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60天为限。
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行程安排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该行程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交通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交通费用指: (1)往返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住所或者医疗机构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2)往返于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机场或者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的飞机或者火车费用; (3)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者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宾馆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行程安排变更以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行程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
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陪同人员和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以被保险人治疗疾病为目的的住宿安排产生的住宿费用,保险公司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该住宿安排须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并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住宿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住宿费用指酒店双人房或者双床房的留宿费用,不包括在酒店内产生的其他费用。 除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的住宿安排变更外,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的住宿安排,需自行承担或者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
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发生活体器官移植或者骨髓移植情况下的活体捐献者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不幸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埋葬或安置地点,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保险公司给付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 遗体或骨灰送返服务包括: (1)进行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国家当地进行防腐处理或者火葬以及办理所有行政手续; (2)可容纳遗体或者骨灰最小尺寸的灵柩或者骨灰盒; (3)遗体或者骨灰从其所在地到达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指定埋葬或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盒的运送费用,购买墓地、鲜花、花圈,雇请乐队、礼宾、礼炮,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遗体或骨灰送返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需治疗或产生相关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洪水、火山爆发、正式宣布疫情;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时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但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此限;


(十一)任何职业病;


(十二)对于长期并发症的治疗,减缓慢性症状的治疗,或康复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治疗、运动功能恢复、语言疗法等);


(十三)由于接受本合同安排的治疗而引起的疾病所需的疾病治疗,除非是本合同涵盖的疾病治疗。


二、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以外的治疗产生的费用;


(三)非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就诊所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但进行本合同安排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接受本合同安排的乳房切除手术后需要进行的乳房再造手术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五)任何没有医生处方而购买的药品费用;


(六)任何替代疗法产生的费用;


(七)任何与认知障碍相关的费用,无论其疾病发展状况;


(八)任何发生在护理机构、矿泉疗养院、水疗所、疗养所、康复机构、戒酒机构、酒精或者药物滥用看护机构、戒毒机构、疗养院或者养老院等其他类似目的的机构里的费用;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以内的地区接受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因个人原因使用翻译的费用,但在指定医疗机构与医生或者医疗专业人员在治疗期间进行沟通除外;

2)个人电话费用或者宾馆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

3)汽车租赁、出租车费,私人性质的旅行或者其他交通费用;

4)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行程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十)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活体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或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通知日(不含)前12个月内在中国大陆或中国台湾地区累计居住时间未超过240日的,被保险人产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障区域以内的地区接受治疗完成后的任何随访和检查。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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