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三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猝死导致身故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三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给付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相应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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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三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猝死导致身故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三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三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均为单独给付,并以给付一次为限,同一保险事故不会给付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给付相应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三)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