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附件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附件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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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附加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后,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附加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导致附加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附件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后,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附件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附件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因下列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附件一所列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附件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不受下述第(七)项的责任免除限制;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或“肝豆状核变性”的,不受下述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的;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附件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