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以下约定的被保险人各项就医费用均须发生在境内医院。
3.6.1 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医生确诊因非恶性肿瘤的疾病必须接受治疗的,则我们按照第3.6.3条的计算方式,在符合本合同第3.6.1.1至3.6.1.4条约定的情况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我们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合并第3.6.2条约定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3.6.1.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住院药品费、住院手术费用、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国际医疗部病房、VIP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则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6.1.2 门诊手术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需在医院进行门诊手术的,对被保险人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包括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等。
3.6.1.3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则对其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救护车费、药品费、X光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3.6.1.4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6.2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则我们按照第3.6.3条的计算方式,在符合本合同第3.6.2.1至3.6.2.4条约定的情况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合并第3.6.1条约定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3.6.2.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住院药品费、住院手术费用、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国际医疗部病房、VIP病房或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则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6.2.2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需在医院进行门诊手术的,对被保险人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包括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等。
3.6.2.3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需住院治疗的,则对其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处方费、救护车费、药品费、X光检查费、护理费、医疗用品费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3.6.2.4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恶性肿瘤特殊门诊治疗时,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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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医生确诊因非恶性肿瘤的疾病必须接受治疗的,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情况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例如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用、 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等。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合并第2条约定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计算方法及给付比例的计算方式,在符合合同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手术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约定的情况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合并 一般医疗保险金约定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之和,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门诊手术、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时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的;
(七)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八)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牙科手术或美容手术;
(九)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或非续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接受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的疾病或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一)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但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此限;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二十)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或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