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国泰鑫禧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个人
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自第5年开始领取生存年金,约定时间还可领取祝寿金,身故也有保障,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可免交余期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5.1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含)前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以后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5.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不含)止的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至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的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起的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3.5.3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达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仍生存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保险金领取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3.5.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有关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含)前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以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以后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该日(不含)止的应交保险费总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六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至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的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起的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到达祝寿保险金领取日仍生存的,保险公司以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保险金领取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则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有关变更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3.5.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8,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2投保人责任免除事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3.5.4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二)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投保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三)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自杀、斗殴、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七)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投保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投保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九)投保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投保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投保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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