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本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2.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3.2.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诊断确定日后,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
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将向您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轻症疾病诊断确定日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在1年(无论该保险是否包含保证续保条款)及1年以下的附加险的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符合3.2.1或3.2.2条约定的豁免保险费标准,我们除依约豁免保险费外,另将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以年利率3.5%复利贴现至被保险人符合豁免条件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末,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如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的,则将该贴现给付金额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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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身故或导致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身故或全残日后,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身故或导致附加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后,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轻症疾病诊断确定日后,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在主合同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的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将向您退还自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轻症疾病诊断确定日止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加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
因下列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因下列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或“肝豆状核变性”的,不受下述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至(六)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