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5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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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 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即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如投保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
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安心保保单已交保费)x1.1-已领取保险金 |
满期金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安心保保单已交保费)x1.1-已领取保险金 (88周岁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