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本合同附件一“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航空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本合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在境内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在境外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指挂号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根据该伤残项目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对应的伤残 等级,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乘以合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航空意外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八十周岁2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约定的客运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等效航班的客运民航班机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须于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猝死、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辐射或损害;
(十)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一)非法搭乘客运民航班机或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客运民航班机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飞机的舱门之外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国家及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猝死、过敏、未遵医嘱、疾病、妊娠怀孕流产、生化爆炸、乘坐非约定航班、非法搭乘客运航班、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规定、飞行途中在舱门外受伤、社保不支持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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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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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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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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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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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航空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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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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