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5状态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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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若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凡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各交费期间的被保险人年龄上限如后)。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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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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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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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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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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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50% (10万元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