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 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3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 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 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3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 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 我们还将向您退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 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 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2、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 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4条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1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 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3.4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时,主合 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 起至特定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复效前有现金价值的, 我们还将向您退还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3.4条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 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时,我们仅给 付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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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主合 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向您无息退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起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和现金价值。 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 的限制。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总额 和保单现金价值。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 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即主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
即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