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的,我们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止。
生存保险金
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自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龄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养老年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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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于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年龄届满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养老年金。 |
生存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周年起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 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年龄达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年龄届满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 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养老年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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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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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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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领取开始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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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年金领取开始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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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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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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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8% (保单生效3年起至年金领取开始日,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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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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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0% (年金领取开始日起,至99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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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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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2
(99周岁,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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