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涵盖身故、重疾、住院等多种保障,强力保障生活
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免后顾之忧
住院有津贴,关爱至极
保险责任
A.身故及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的,按2万元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B.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除给付身故及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外,另按5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C.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以5万元为准,乘以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D.重大疾病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按2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如被保险人连续投保的,则自续保日起,经诊断确定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按2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按同一伤害事故所累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100元的免赔金额后,依100%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6千元后,本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为限。
F.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蒙受伤害,并自伤害之日起180日以内,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治疗者,按20元/天的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医疗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但每次给付的最高日数以180日为限。
G.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蒙受伤害,而在经登记合格的医院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者,除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外,另按40元/天的日额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按已交年交化保险费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严重脑损伤等情形之一的,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如果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二)如果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身份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但未先行申请的,我们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且属于被保险人就医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八十,经扣除一百元的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积给付总额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住院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蒙受伤害,而在经登记合格的医院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者,除给付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外,另按40元/天的日额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最高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及第一级残疾 |
2万元 |
意外身故 | 5万元 |
意外残疾 | 5万元 |
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 |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20 |
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40 |
重大疾病 |
2万元 (保单生效30天后确诊重疾,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