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6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于境内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于中国台湾地区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经扣除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给付的部分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被保险人如未以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份治疗时,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于境外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我们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急诊的次数以一次为限。前述三种情形,每一被保险人每日门诊急诊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且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载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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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于境内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二)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于中国台湾地区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经扣除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给付的部分后,按本保单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如未以中国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份治疗时,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三)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于境外接受医院门诊急诊治疗的,依实际发生且属于挂号费、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及材料费项目范围内的费用总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书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而接受治疗;
(七)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接受治疗的;
(八)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九)美容、所有牙科治疗、牙科手术、牙科保健或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牙科手术,不在此限;
(十)疗养、康复治疗或一般健康检查;
(十一)怀孕、宫外孕、葡萄胎、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导致的伤害;
(十五)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九)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二十)被保险人因急性病以外的疾病在境外治疗;
(二十一)被保险人在中国台湾地区治疗的费用,经当地全民健康保险已给付的部分。
(一)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
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且未婚的子女或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保什么 | 保多少 | |
境内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约定报销比例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门急诊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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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门急诊医疗 | 以台湾全民健康被保人身份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台湾全民健康保障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x约定报销比例 (保单生效30日内因疾病门急诊医疗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未以台湾全民健康被保人身份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65% | |
境外意外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 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x 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既往症、先天性疾病、捐献器官、视力矫正、外科整形手术、健康检查、怀孕避孕及其并发症、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私自用药、医疗事故、患艾滋病、进行高风险活动、因非急性病在境外治疗、台湾地区已获赔部分、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