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计划内妊娠,在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下列医疗费用:
1、妊娠检查费;
2、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针对婴儿的费用);
3、流产或由于其他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指投保书上载明被保险人的所属工作单位在中国境内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根据是否已参加社会生育保险制度,选择社保型保险责任或无社保型保险责任。
A.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约定的实际医疗费用,经扣除社会保险制度所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比例给付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被保险人未从社会保险制度获得补偿的,则我们改按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B.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发生上述约定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两种情形,被保险人如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公司、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机构的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所给付的保险金合并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该次保险事故中属于本合同约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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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 对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经扣除社会保险制度所应承担的部分及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前述情形中,如果未从社会保险制度获得补偿的,则改按保险期间所累计属于社会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经扣除约定的免赔金额后,依约定的比例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本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后,本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 对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依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无社保型生育医疗保险金。 本保单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生育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后,本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自杀;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在被强迫、欺骗的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因不与妊娠、分娩、流产或终止妊娠相关的其他手术、检查、诊疗,或直接由于疾病、意外所引发的医疗费用;
(十二)当地社会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部分的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计划外妊娠、流产、分娩、终止妊娠。
(一)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女性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
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女性,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保什么 | 保多少 | |
社保型生育医疗 | 已从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过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社会和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 - 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未从社会和公费医疗报销过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60% - 免赔额) x 约定报销比例 | |
无社保型生育医疗 |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 x 约定报销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醉酒、私自用药、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患艾滋病、与生育无关的医疗费用、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计划外生育、进行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