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配偶、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体现家庭理念
保障额度高,涵盖内容全,高端客户的理想选择
根据保障区域提供多种计划别,满足不同需求
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其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如下费用,依保单载明的约定给付各项住院医疗保险金:
1.住院治疗发生的手术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医学影像费、药品费
2.床位费和膳食费
3.医院陪住费
4.重症监护病房费
5.本地急救救护车
6.精神疾病医疗费
7.出院后家庭护理费
8.癌症治疗费、肾透析费
9.器官移植手术费
10.出院后门诊复诊
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如希望续保且符合续保条件,住院医疗费用将根据发生时间分别计入前后两个保险年度;如不希望续保或不符合续保条件,本公司仍对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4周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但各项保险责任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限额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发生疾病,经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如果被保险人无需给付任何“住院医疗保险金”,则改按保单载明住院日额乘以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选择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则不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每位被保险人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的住院日数,最高以三十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跨保单年度,我们承担的住院日额保险金将根据发生时间分别计入前后两个保单年度。
体检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或认可的体检机构发生的实际且合理的常规检查费用,根据保单载明的约定给付体检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每位被保险人体检保险金的给付次数,最高以一次为限。
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十五日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或诊所进行门诊治疗,对其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如下费用,按保单载明的约定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
1.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生费(含挂号费和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药品费、医学影像费、手术费
2.中医治疗费
3.门诊精神疾病治疗费
4.门诊物理治疗费
5.癌症治疗费、肾透析费
牙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牙科治疗,对其实际发生且合理的如下费用,根据保单载明的约定给付:
1.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的基本牙科门诊医疗费用
2.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复杂牙科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持续有效十个月以后,在医院因妊娠和分娩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如下费用,按保单载明的约定,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
1.妊娠检查费
2.分娩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恐怖行为、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未选择的可保责任、保障区域外、既往病症、投保前的医疗费、接受试验性药物或未被认可的方法治疗、因戒毒戒酒产生的费用、康复或保健社保导致的、看护疗养机构费用、康复性预防性治疗、非医疗必须的费用、视力矫正、任何矫正矫形器材、学习障碍、活跃症等行为问题、有关鼾病及睡眠窒息症、疲劳、飞机时差综合症导致的治疗、住院期个人物品费用、精神疾病、生育生殖相关问题、牙科相关的检查和治疗、特殊饮食、遗传性疾病、未被注册意思处方的医疗费用、非注册医生处方的麻醉和药物、未经同意住院、以治疗为目的的旅行费用、非紧急事件运送费用、未告知保险人的治疗、在监狱拘留所等教养所期间、监狱期间接受被保险人亲属的治疗、活细胞或组织的保存移植、激素代替治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住院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保险部分)×约定比例
|
|
住院日额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
|
体检
|
约定金额
|
约定金额
|
|
门诊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保险部分)×约定比例
|
|
牙科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保险部分)×约定比例
|
|
生育医疗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保险部分
|
|
紧急救援服务
|
紧急医疗转运
|
转运费用
|
|
紧急转运陪同
|
单个转运交通和住宿费用
|
||
转送回居住地回
|
交通费用
|
||
遗体运返或安葬
|
就地安葬
|
安葬费用
|
|
火葬并运输骨灰回国
|
火葬费用+运输骨灰费用
|
||
遗体运送回国
|
灵柩费用+运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