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短期团体医疗保障产品,针对意外导致的住院提供住院津贴,还包括烧烫伤病房和重症病房补贴,骨折可领取疗养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单一的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或同时选择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保险责任、骨折疗养金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根据您选择附加的组合,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8,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9住院10治疗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11,给付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 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外,我们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可以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3、骨折疗养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或虽已住院治疗,但实际住院日数少于约定的骨折别日数的,我们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二分之一,给付骨折疗养金;如属骨骼龟裂的,则我们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四分之一,给付骨折疗养金。

被保险人若同时导致二种以上的骨折时,仅给付一种较高日数等级的骨折疗养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 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于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烧烫伤、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此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除意外住院日额医疗保险金外,另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两倍乘以实际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的日数,给付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但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的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于同一日内分别住进烧烫伤病房或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该日仅可以就其中一种病房申请给付。
骨折疗养金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但未住院治疗或虽已住院治疗,但实际住院日数少于约定的骨折别日数的,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二分之一,给付骨折疗养金;如属骨骼龟裂的,则按骨折别日数扣除实际住院日数后的差额,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载明意外伤害保险金日额的四分之一,给付骨折疗养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有治疗必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原发性感染及药物不良反应;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9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二)被保险人

团体所属成员中凡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职业分类属于第一至六类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不满六十六周岁的父母、配偶或出生满三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六周岁且未婚的子女、继子女,经我们同意并经记载于保险合同上的,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记载于保险合同上。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同时交付;如属中途申请附加的,
应交保险费按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至主合同期满日或主合同下一期保险费应交日的日数比例计
算交付。

谁能保
16-65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住院津贴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烧烫伤或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x 2

骨折疗养金 骨折别日数 - 实际住院天数) x 住院日补贴额 x 50%
(如果是骨骼龟裂,则领取金额为以上金额的一半)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醉酒、药物不良反应、私自用药、进行高风险活动、医疗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泰附加团体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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