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附加安家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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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与主合同相同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意外保障产品,提供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烧烫伤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6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 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一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导致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疾程度的,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各 项给付之和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仅给 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其中如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其结果按照附表 一属更严重残疾项目,则给付较严重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前残疾部分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 给付,应扣除。 本附加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或第3.1条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 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蒙受烧烫伤的伤害,于医院7 住院治疗并经诊断符合下列程度之一 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一)二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 (三)头、颈部位的烧伤及腐蚀伤。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导致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蒙受烧烫伤的伤害,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殴8、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因醉酒9或受酒精、管制药物10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五)过敏12、原发性感染13及药物不良反应14;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5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16、流产、分娩、整容手术所致的伤害及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事故17所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0的机动车;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21、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2或探险活动23;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武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24表演、各种车辆表演、赛马或赛车等。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如投保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须知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谁能保
与主合同相同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
意外残疾
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约定比例
意外烧烫伤

保险金额×20%

(烧伤承担达到约定三种情况之一的,可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斗殴、自伤、管制药物影响、过敏、原发性感染、药物不良反应、未遵医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参加高危运动 、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泰附加安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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