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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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在班机延误期间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乘坐班机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港、澳、台地区出发,被保险人在预订班机或投保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班机延误或取消;
(三)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等个人原因导致延误。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发现证件遗失、被盗窃或发生证件被抢劫或抢夺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
第五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下列原因或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投保须知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 第四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保险费收据或发票;
3.退保申请书;
4. 投保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二)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对实际保险期间按照短期费率表计收短期保费。保险人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以单次旅程作为保险期间投保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退保。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第四十二条 释义:
班机:是指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定期飞行的民用航空飞机。
班机延误:指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到达时间将旅客运达目的地。
延误时间:指班机延误、取消、或因超额订位致使旅客被拒绝乘坐后,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到达目的地时间和原定到达时间之间时间差。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漏乘:指旅客在班机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班机。
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班机。
境外旅行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包括港、澳、台地区)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期间。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其它旅行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香港签证身份书》、《香港海员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直接补办费用:指补办旅行证件时应交纳的工本费、登报费、照相费、特快专递费、加急费用以及应向旅行证件签发部门交纳的其它费用。
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班机延误保险不保哪些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班机延误期间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乘坐班机所属航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港、澳、台地区出发,在办理登机手续前已确定班机延误或取消; (三) 被保险人误机、漏乘或错乘。
旅行证件保险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发现证件遗失、被盗窃或发生证件被抢劫或抢夺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
谁能保
乘坐民航班机旅客
保哪些
班机延误保险保哪些 保障搭乘或转乘的班机延误四小时以上(含四小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班机延误保险金额内,赔偿在延误期间发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一) 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最快改搭班机出发前在出发地或转机地所支付的食宿费用; (二) 来往机场及住宿地点的交通费; (三) 与机场或住宿地点联系的电话费; (四) 住宿时因行李已交寄托运而购买急需的衣物或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旅游中断保险保哪些 保障参加旅行团组织的境外旅行期间,因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中断行程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旅游中断保险金额内赔偿: (一) 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二) 中断行程前往病危或身故的被保险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行李延误/丢失保保哪些 保障乘坐飞机交付航空公司托运的行李发生下列事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行李延误: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六小时后(含六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二)行李丢失: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但不包括居住地)二十四小时后(含二十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 保障发生上述列明的保险事故而支出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行李延误/丢失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一) 因紧急需要购买衣物及其它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行李延误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为限,行李丢失发生的本项费用以被保险人到达前述目的地后五天(一百二十小时)内为限。 (二) 为领取行李往返机场和住宿地点之间的交通费用。
旅行证件保险保哪些 保障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护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以下简称旅行证件)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旅行证件保险金额内赔偿: (一) 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二) 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同类产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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