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这18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续保生效时无等待期,但续保之后复效的,等待期重新计算)内身故或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将无息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恶性肿瘤时的保险期间内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期间内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身故时的保险期间内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 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约定的 肝脏恶性肿瘤、肺部恶性肿瘤、胃部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按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 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特定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50% (确诊肝脏、肺或胃部恶性肿瘤,可领取) |
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