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累计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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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 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合同终止。 若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将扣除已给付的累计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 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鉴定资质的 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评定结果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