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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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您已 支付的保险费和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 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 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 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 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 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 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 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 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未遵医嘱、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
满18周岁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2 | |
满18周岁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105%)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