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以非续保形式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对因该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等待期内发生的还是等待期后发生的,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仅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内的特需门诊部就诊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及膳食费和其他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超过180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a)门诊肾透析;
b)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c)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金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在我们认可的特定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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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您首次投保或以非续保形式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对因该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论等待期内发生的还是等待期后发生的,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续保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超过180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 | 被保险人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金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特定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途径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和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按照附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时,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先天性疾病;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因本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导致的不在此限);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8)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9)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