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康运福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6种重疾、10种特定重疾、30种中症、30种轻症、二次恶性肿瘤保障,确诊恶性肿瘤/中症/轻症可豁免保费,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除“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在80周岁前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的。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本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只承担给付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等待期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向您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除“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外,其余保险责任均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除恶性肿瘤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上述“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两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80周岁前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若在80周岁前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中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如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 3.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前一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仍然存在且继续接受恶性肿瘤手术、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等治疗的。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自确诊日后合同应交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只承担给付金额最高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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