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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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身故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身故时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生存保险金 | 自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至8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