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不满60周岁,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月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自首个保单周月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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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投保时年龄不满60周岁,自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月日起,若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投保时年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自首个保单周月日起,于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终身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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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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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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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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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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