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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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 值为零,合同终止。 (1)身故时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2)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合同累计已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后余额的120%。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保单账户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保单账户价值)×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