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合同交费期间未满的,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的,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 对应比例: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