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连续投保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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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确诊患 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关爱保险 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患有恶性肿瘤;
(2)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投保本合同时已患有恶性肿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遗传性疾病、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关爱金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