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之间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保单周年日当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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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 按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与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之间的较大 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保单周年日当日)身故,按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 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终止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终止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重大疾病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
身故 | 未满65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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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65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18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