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乘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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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乘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投保人条件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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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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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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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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