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
个人
投保范围
18-50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公共交通意外保障产品,专门针对公共交通事故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乘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7.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3),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乘坐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满18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18-50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华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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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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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保多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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