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事故患上述疾病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对主合同的影响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至为零,各项保险金和现金价值也相应减至为零,主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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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