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外的原因住院,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同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180 日为限。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每次住院日数超过15 日的,须事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方对超过15 日的住院日数部分给付住院医疗津贴,否则,保险人对每次住院的住院医疗津贴给付以15 日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因疾病或意外引起的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住院给付日数以1000 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日数满1000 日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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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同一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 |
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 若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 日开始每日按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同一次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实际住院日数-3日。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疾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给付日数以180 日为限。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殴斗、感染艾滋、参加高危运动、食物中毒、未遵医嘱、妊娠流产分娩、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康复性治疗、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分娩、流产、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节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 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14) 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特别护理或康复性治疗;
(15)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16)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及痔疾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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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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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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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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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日额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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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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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补贴 |
意外住院日额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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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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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