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2.2条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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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按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遗传性疾病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