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不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被保险人每次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2000元为限。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伤害责任主体等)获得医疗补助、津贴、医疗赔偿费或其它医疗保险金,我们将从应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将比照中国大陆同类治疗费用标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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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客运火车(不包括地铁、轻轨列车) 和客运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 180 日当日)内每次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 部分按 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起 180 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 止。 |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条件
凡3周岁(含当日)至60周岁(含当日),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从事矿业采石、森林砍伐、冶炼操作、海上作业、潜水作业、空勤、易燃易爆品运输及押送、装卸、建筑及筑路、化学原料制造、易燃易爆易腐蚀品的制造、爆破、高空作业、高楼外部清洁、室外安装或装潢、
高压电工程施工、管道架设、车床操作、冲床操作、铣床操作、剪床操作、钻床操作、武打、杂技、驯兽、消防、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等高风险职业;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
(14) 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一般理疗;
(15)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100)×80% (最高领取不超过2000元)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未遵医嘱等;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椎间盘突出症;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一般理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华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5 万元,医疗保额2000元,一次性交费50元,保险期间 1 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