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 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与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与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 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保单账户价值 (保单生效含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